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食堂管理工作,方便广大教职工生活,更好的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维护教职工食堂正常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孔明路校区和光武路校区教职工食堂。
第三条 教职工食堂主要为教职工工作日提供午餐、为学校总值班人员提供工作餐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就餐服务。
第二章 教职工午餐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餐厅就餐范围为在编在岗职工(含人事代理、合同制教职工)以及学校聘任的退休教学督导人员。
第五条 符合就餐条件的教职工,通过本人手机注册“完美校园APP”绑定校园卡,预存费用,每天中午在教职工食堂通过人脸识别扣款。严禁教职工食堂工作人员收取现金。
第六条 严禁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带领外来人员及亲属等到教职工食堂用餐,严禁将自助餐打包带走。
第七条 财务处一卡通办公室负责教职工校园卡午餐补贴权限管理。退休人员从退休次月起停止享受补贴用餐待遇,财务处在接到人事处《校内退休手续办理通知单》后,由一卡通办公室取消退休人员校园卡享受补贴权限。
第八条 教职工应文明用餐,厉行节约,多次少取,禁止浪费。自觉维护食堂秩序,排队取餐,餐后主动将餐具送到回收处,营造食堂整洁卫生、安静舒适的就餐环境。
第九条 学校工会牵头,后勤服务中心协助,每季度组织教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检查食堂食品安全和质量、开展满意度调查,了解教职工对就餐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饭菜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章 教职工食堂日常管理
第十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落实晨检制度,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后厨。
第十一条 食材由学校招投标采购,由中标单位供货,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食材质量的验收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条 食堂工作人员应在供餐服务完毕后方可用餐,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制作。用餐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根据人数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 食堂食材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用餐、留样等各环节日常管理参照学校《学生食堂管理细则》执行。
第四章 其他供餐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总值班人员和加班人员就餐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接待用餐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及经批准入校的外来人员确需在教职工食堂进行午餐的,按每人20元标准,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就餐。
第十七条 非工作日中午需要补贴用餐时,加班部门应提前提出申请,经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分管后勤的校领导审批后,由后勤服务中心安排午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校内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