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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05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引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继续教育学院中等职业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生是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中等职业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专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生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组织初审。各系部中职班级辅导员具体受理学生申请资料,汇总后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并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继续教育院审核。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继续教育学院将助学金(银行储蓄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继续教育学院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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