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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11-10 09:21:44  作者:  点击: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工院政〔2021〕108号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验收实施细则》已经校领导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2月3日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验收流程,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8号)及《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工院政〔2017〕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国有资产即指“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验收分为货物类资产验收、基建工程类资产验收和服务类项目验收。

货物类资产,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仪表、设备、材料、耗材、家具、动植物、计算机成品软件、及其他物品等。

基建工程类资产,是指各类房屋、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大型维修等工程项目所形成的资产。

服务类项目,是指除货物类和基建工程类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验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的关键,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二章 货物类资产的验收方式及验收程序

第五条 货物类资产完成采购程序后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按规定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建账和备案登记,凡未经验收、建账或验收中界定为不合格的货物类资产,学校财务部门不予报账。

第六条 货物类资产验收方式分为一般验收、专项验收、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

第七条 一般验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专项验收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1.一般验收由资产使用部门、单位牵头,组成使用部门负责人、技术专业人员、资产管理员等人员参加的三人以上验收小组,对于专业技术较为复杂的也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与验收。按照合同或其他文件对属于一般验收范围的资产进行质量技术等验收,对合格的签署验收单。

一般验收适用于各单位自行采购及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且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不参与各单位自行验收项目,对已验收或有质疑的项目不定期进行抽查。

2.专项验收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部门(审计处、纪检监察室)、使用部门(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产管理员)、项目技术专家、供应商代表等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同时还须根据项目特点,邀请教务处、学生处、图书馆、工会、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经资产使用部门对货物进行初步验收后,由专项验收小组按照合同或其他文件对属于专项验收范围的资产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签署验收单(报告)。

专项验收应成立学校分管资产或相关工作领导任验收组长,资产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学校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专项验收方案,以加强对验收组织工作的指导。

专项验收适用于学校招标采购及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且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资产。

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项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验收适用于学校招标采购的单台仪器设备超过10万元(含)的通用货物类资产。

第八条 受赠或受奖资产由接受捐赠或奖励的部门负责,组成资产管理部门、捐赠人和接受部门参加三人以上的验收小组(奖励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接受部门组成),按照捐赠或奖励协议(文件)、捐赠或奖励物品清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验收,形成验收单(报告)。验收后由接受部门持验收单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建账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对于一般验收,由使用部门负责整理归档相关验收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专项验收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由使用部门整理相关验收材料后及时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归档保存。

第十条 一般验收程序: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根据合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对合同附属服务内容、标准及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填写《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货物类资产一般验收报告》(附件1)。在确认货物符合要求后,办理资产登记和入库手续等。

第十一条 专项验收程序:

(一)使用部门初步验收:使用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货物外观、数量进行初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含样品)三者进行数量、型号、材质、配置、软件功能参数、软件产品知识产权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货物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等。并填写《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货物类资产专项验收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制定专项验收方案: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部门对货物的初步验收和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专项验收方案,确定验收小组人员、验收内容及验收时间。

(三)现场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专项验收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对货物进行现场验收,并依据项目情况及现场验收情况出具《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货物类资产专项验收报告》(附件3)《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附件4)。

第十二条 新增货物类资产在通过验收后,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在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数据,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建卡和条码标签,国有资产管理处凭固定资产卡片和验收单进行新增资产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货物类资产验收合格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登记的材料包括:

(一)货物类资产购置合同;

(二)货物购置发票(复印件);

(三)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及相关说明;

(四)固定资产入账(入库)单;

(五)财务处报销凭证号。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货物,参照自行验收或专项验收程序并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建工程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类资产验收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关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服务类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学校服务类项目验收参照货物类资产验收要求及流程执行,由服务项目使用部门和验收小组根据服务情况出具服务项目验收报告。

第五章 验收期限、结论和异常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验收原则上应在项目全部完成1个月内进行(其他约定除外)。使用部门在验收合格后1个星期内派专人在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资产登记和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中发现存在问题,但与合同无严重冲突且不影响正常使用,验收小组应在验收单或验收报告中提出整改意见,供货厂商(服务商)整改完毕并由验收小组确认合格后,才准予通过验收。验收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相应条款,由招标、采购部门会同小组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换货、退货、补充配件、赔偿损失等方式解决。

1.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货物(如仪器设备)外观破损,各使用单位应做好点收记录并及时与供应商确认补充。

2.货物(服务)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服务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服务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服务);再次调试、测试(服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汇报。

3.货物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各使用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

4.服务项目,在履约过程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服务商限期采取整改措施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5.进口仪器设备,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在索赔期前30天内,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1.限期整改。

2.限期整改达不到合格的,验收报告中注明供应商违约情节,视情节轻重进行索赔。

3.对于验收不合格责令其整改5个工作日内未整改到位的将其加入不诚信供应商黑名单,并在我校招标信息网公布。

第六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存在不诚信行为或未按合同履约的,应按合同条款执行违约处罚或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验收工作实行奖惩制度。每年年终,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验收工作进行考评。对验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奖励;对失职、渎职者,依照《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学校将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学校除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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