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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捐赠(准捐赠)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3-11-10 08:59:28  作者:  点击: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捐赠(准捐赠)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豫工院政〔2021〕109号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捐赠(准捐赠)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校领导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2月3日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捐赠(准捐赠)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捐赠(准捐赠)行为,更好地管好、用好捐赠仪器设备,充分发挥这部分宝贵资源的效益,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捐赠资产指接受捐赠货币、物资和对外捐赠货币、物资,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在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捐赠资产包括符合学校国有资产范围的货币、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本细则所称对外捐赠包括货币及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尊重捐赠人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分类

(一)按捐赠内容划分,接受社会捐赠包括货币类和实物类两种。

(二)按捐赠形式划分,接受社会捐赠分为捐赠和准捐赠两种。捐赠是指我方接受社会捐赠的货币和实物时,同时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准捐赠是接受捐赠方只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归捐赠方所有。

(三)按使用方向划分,捐赠分定向与非定向两种。定向捐赠是指捐赠者对捐助款物的使用有明确意见,如使用范围、人群等。受赠人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不能另作他用。非定向捐赠由受赠人根据学校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不指定特定的用途。

第六条 接受社会捐赠受理与管理

(一)接受社会捐赠的流程

1.学校各部门及人员接收受赠资产前,凡涉及学校有关捐赠事项,须由受赠部门提出申请,会同校党政办公室与捐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书并出具捐赠证明。捐助事宜如有附加条件,应在受赠意向书中明确说明(如利用学校资源等)。凡签订的捐赠协议或意向书需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2.受赠部门填写《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捐赠(准捐赠)登记表》和《捐赠协议书》附后。

3.凡涉及货币类捐赠,由受赠单位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核后,受赠部门凭申请材料到财务处交款或转账至学校提供的专用账户,财务处开具收款收据,按规定入账。

4.凡涉及实物类捐赠,先由分管国有资产副校长和校长进行审核,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按规定将捐赠实物记入学校固定资产账,财务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固定资产入账凭证入账。

5.凡涉及实物类准捐赠,先由受赠单位分管副校长和校长进行审核,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按规定将准捐赠实物列入固定资产备查账,以便核查。实物类准捐赠不需入财务处账。

第七条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如下原则确认:

(一)捐赠方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标明的金额,加上学校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包括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金等费用)入账;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价值凭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入账;

(三)受赠旧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该资产根据新旧程度折旧费用后的余额入账;

(四)受赠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由受捐部门聘请专家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入账。

第八条 对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一)凡涉及学校各级各类货币或实物类捐赠,都必须按照管理条例,计入学校资产。学校任何部门不能私自侵占、挪用所捐货币与实物,并接受纪检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二)财务处负责受赠货币资金的入账及管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实物捐赠的物资入库确认登记工作。

(四)产教融合中心负责指导院系开展校企合作捐赠项目,为校企合作捐赠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五)校友办公室负责联系校友并办理校友对校捐助申请的审批。

(六)科技外事处负责完成受赠专利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入库、入账及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完成受赠图书及文献资料(包括图书、期刊、录音带、录像带、影碟)、文物及陈列品等的入库、入账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 接受捐赠货币及物资应按捐赠人的意愿分配管理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人没有特别要求的,由受赠单位提出申请,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主要对象包括:上级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我校友好单位或个人、支援贫困地区、学校认为应该捐助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的,均属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程序

(一)所有对外捐赠均属于学校行为,代表学校捐赠部门应提前对捐赠行为进行审批报告,任何未通过审批报告的行为均不得对外捐赠。

(二)对外捐赠货币时,各单位需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5000元以内,报主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报学校办公会研究审批;20000元以上报党委会审批。捐赠审批通过后,校财务处配合代表学校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完成货币捐献,代表学校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捐赠行为结束后7日内携带受赠单位出具的捐赠证明交党政办公室存档,同时完善财务相关手续。

(三)对外捐赠实物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外捐赠需遵循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流程办理。具体流程为:由捐赠部门提交拟捐赠报告,价值在5000元以内,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价值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报学校办公会研究审批;价值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报党委会审批,价值100000元以上除党委会审批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对外捐赠部门整理相关材料(含捐赠协议、捐赠证明、捐赠物品照片等材料)7日内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上级主管部门(军民融合办与财政厅等)报批,报批通过后进行账目调整。未按上述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对外捐赠,如捐赠事实已发生全部捐赠损失由捐赠人承担。

(四)对外捐赠应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途径、方式、责任人、数量、金额、资产的购置日期,资产编号,交接程序等。捐赠后须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接收凭据、票据等,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目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私自以学校或所属部门名义对外募集捐赠,或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捐赠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形象、声誉的,学校将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私自以学校或所属部门的名义对外捐赠的,学校将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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