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
豫工院党〔2018〕31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已经学校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经党委研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
2018年5月7日
附 件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
为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岗位聘任相适应的校内绩效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关于转发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66号)以及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省直驻郑事业单位调整绩效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薪〔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第一章 总体目标、分配原则和分配模式
第一条 总体目标
通过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聘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理顺学校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各单位、部门及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水平,为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第二条 分配原则
1.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绩效工资向一线教师、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倾斜,打破平均主义,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2.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充分体现单位、部门和教职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
3.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将绩效工资与岗位管理相结合,强化责任意识和岗位职责。
4.坚持“控制总量、动态管理”。按照上级有关绩效工资发放的比例要求,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建立与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相联系的动态分配机制,力争使学校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分配模式
绩效工资总体上实行学校一级分配,在此基础上赋予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一定的自主权。其中独立核算的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教师授课情况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可上下浮动10%。继续教育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校医院暂参照本方案执行。学校对年度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部门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岗位类别
第四条 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内受聘上岗的教职员工,即正式聘任至教学科研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党政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员工。
第五条 岗位类别
按照工作性质和任务,全校岗位设置分为四大类:
1.教学科研岗—二级教授岗,三级教授岗,四级教授岗,副教授岗,讲师岗,助教岗,见习岗。
2.教学辅助岗—正高级岗,副高级岗,中级岗,初级岗、员级岗、见习岗。该类岗位主要设置在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验实训、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信息技术、医疗卫生、档案、审计、会计、工程及其它除教学科研之外的专业技术系列。
3.党政管理岗—正校级岗,副校级岗,中层正职岗,中层副职岗,副科级岗(一级辅导员),一级科员岗(二级辅导员),二级科员岗(三级辅导员),见习岗。其中一级辅导员指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年限大于等于10年的员工,一级科员(二级辅导员)指在党政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工作年限大于等于5年的员工,二级科员(三级辅导员)指在党政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工作年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员工。
4.工勤技能岗—高级技师岗、技师岗、高级工岗、中级工岗、初级工岗、普通工岗。
第三章 绩效工资总量与结构
第六条 绩效工资总量
在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学校财力状况和外部竞争性,确定年度绩效工资总量。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政策性补贴以及学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以外,由学校自行发放的其它各类津补贴均予以取消,只允许发放绩效工资。
第七条 绩效工资结构
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奖励绩效工资、超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确定。
2.奖励性绩效工资
(1)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教职工完成岗位工作量后,可以获得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
(2)超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教职工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可以获得超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超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用以激励教职工超额完成工作量,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第四章 绩效工资计分标准与计算办法
第八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省人社厅规定的标准来确定,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第九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及上级文件规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确定和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与校内所设岗位的类型、等级相一致,按实际聘任的岗位执行。
1.岗位奖励绩效工资计分标准
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按以下分数计算,具体执行计分标准见表1。
(1)教学科研岗奖励绩效工资计分标准
职务 |
二级教授 |
三级教授 |
四级教授 (正高) |
副教授 (副高) |
讲师 (中级) |
助教 (初级) |
见习 |
工作津贴分 |
190 |
150 |
115 |
95 |
70 |
50 |
30 |
(2)党政管理岗奖励绩效工资计分标准
职务 |
正校级 |
副校级 |
中层正职(副处级) |
中层副职(正科级) |
副科级 (一级 辅导员) |
一级科员 (二级 辅导员) |
二级科员 (三级 辅导员) |
见习 |
工作津贴分 |
190 |
160 |
110 |
90 |
70 |
55 |
50 |
30 |
(3)教学辅助岗奖励绩效工资计分标准
职务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员级 |
见习 |
工作津贴分 |
110 |
90 |
65 |
45 |
35 |
30 |
(4)工勤技能岗奖励绩效工资计分标准
职务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普工 |
工作津贴分 |
85 |
65 |
55 |
45 |
30 |
25 |
2.超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标准
(1)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标准
①教学科研单位受聘于教学科研岗的专职教师超出每学年330学时基本教学工作量部分的奖励绩效工资;教学科研单位受聘于党政管理、教学辅助岗人员承担的每学年330学时(原则上每学年不得少于166学时,可自主选择承担至330学时)教学工作量部分的奖励绩效工资;教学科研单位受聘于实习实训岗的技术工人超出每学年210学时基本教学工作量部分的奖励绩效工资。
②党政管理、教学辅助、工勤服务部门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允许承担的每学年166学时教学工作量部分的奖励绩效工资。
(2)超科研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标准
超出与所设专业技术岗位类型、等级相应的年度科研工作量积点部分。具体见《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科研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修订)》(附件二)。
(3)超管理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标准
党政管理、教学辅助和工勤人员的超管理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按全校教学科研岗专职教师的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的80%确定。
第十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1.岗位奖励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1)岗位奖励绩效工资计算公式
具体岗位上一个受聘人员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金额:S=Bi×A×E
Bi一各岗位档次的基本奖励绩效工资分
A一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基本标准分值(基本标准分值按每分200元计,根据学校财力状况等因素,每学年末研究确定本学年的总分值)
E一根据考核等次确定的比例,合格(称职)及以上取1,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取0.7,不合格(不称职)取0.5。
(2)受聘于党政管理岗主持工作的副职,其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分取中层正职和中层副职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分的加和平均值。
(3)教学科研岗受聘专职教师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包括教学工作奖励绩效工资、科研工作奖励绩效工资两部分。教学基本工作量为每学年330个标准学时,具体按《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与教学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修订)》(详见附件一)确定。科研基本工作量具体按《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科研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修订)》(详见附件二)确定。按照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教学基本工作量、科研基本工作量权重如下表所示:
岗位类别 |
职级档次 |
教学工作量(课时) |
教学工作量所占比例 |
科研工作量(积点) |
科研工作量所占比例 |
教学科研岗 |
二级教授 |
330 |
80% |
152 |
20% |
三级教授 |
330 |
82% |
108 |
18% |
四级教授 |
330 |
85% |
69 |
15% |
副教授 |
330 |
88% |
45.6 |
12% |
讲师 |
330 |
91% |
25.2 |
9% |
助教 |
330 |
95% |
10 |
5% |
见习 |
330 |
100% |
0 |
0 |
教学科研岗受聘专职教师根据实际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情况以及考核等次计算相应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分: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的按相应岗位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限额内实际完成的比例核定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分全额计算,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的按相应岗位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限额内实际完成的比例核定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分的70%计算,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按相应岗位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限额内实际完成的比例核定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分的50%计算。
(4)受聘于实习实训岗的技术工人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以完成每学年21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为限额,无科研工作量要求,根据考核等次及相应岗位210学时限额内实际完成的比例核定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分,按上述(3)的规定计算。
2.超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1)教学科研岗受聘专职教师超出教学基本工作量部分的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金额=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分×A
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分=(B÷330) ×超学时数(受聘于实习实训岗的技术工人为(B÷210) ×超学时数)
B—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分(二级教授和三级教授均按四级教授标准分计算)
教学科研岗受聘专职教师每年331-660学时部分按与其岗位相应的课时费标准全额计算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 661-760学时部分按与其岗位相应的课时费标准的80%计算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761-860学时部分按与其岗位相应的课时费标准的60%计算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861以上学时部分按与其岗位相应的课时费标准的40%计算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
实习实训岗受聘技术工人每年211-420学时部分按与其岗位相应的课时费标准全额计算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 421-520学时部分按与其岗位相应的课时费标准的80%计算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521-620学时部分按与其岗位相应的课时费标准的60%计算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621以上学时部分按与其岗位相应的课时费标准的40%计算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
(2)受聘于党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允许承担的教学工作量部分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①非教学科研单位受聘于党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的同时,如兼做教学工作,每学年允许承担的教学工作量限定在166个标准学时内按与其技术职务相应的课时费标准全额计算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经学校批准允许学年超过166学时的,167-216学时部分按与其技术职务相应的课时费标准的80%计算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217-266学时部分按与其技术职务相应的课时费标准的60%计算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267-330学时部分按与其技术职务相应的课时费标准的40%计算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再超不计报酬。
②教学科研单位受聘于党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每学年允许承担的教学工作量限定在166-330个标准学时之间但不得少于166学时,其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计算办法与上述非教学单位同类人员一致。
(3)超科研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超科研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按学校《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科研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修订)》(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管理岗、教辅岗人员超科研工作量按教学科研岗同级别人员超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4)党政管理、教学辅助和工勤服务部门人员的超管理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D=(F÷G)×0.8×Bi
D一超管理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F一学年全校教学科研岗专职教师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总和,G一当年全校教学科研岗专职教师基本岗位分总和。
(5)受聘于教学科研岗的博士,未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副教授绩效工资标准计算(在职博士为4年);受聘于教学科研岗的硕士研究生,在未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前,按助教绩效工资标准计算;未取得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但具有非高校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受聘于教学科研岗的,只能在4年的时间内享受同级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绩效工资,4年后若仍未取得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低一级高教系列职务计算绩效工资。
(6)为体现效益共享、事业共推的要求,从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中列出一部分,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离退休前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两种职务中较高标准执行,按月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①管理人员
级别 |
副厅 |
正处 |
副处 |
正科 |
副科 |
科员 |
标准 |
1000 |
900 |
750 |
600 |
500 |
450 |
②专业技术人员
级别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标准 |
900 |
750 |
550 |
450 |
③工勤人员
级别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及以下 |
标准 |
750 |
550 |
450 |
3.下列情况减计或停计绩效工资:
(1)月(按30天,下同)病假天数累计在15天以内的,按病假天数减计当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累计在16天及以上者,停计当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全年(按学年,下同)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减计本人全年岗位奖励绩效工资的50%。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及以上的,停计本人全年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减计本人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
(2)月事假天数累计在7天以内的,按事假天数减计当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累计在8天及以上的,停计当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全年事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减计本人全年岗位奖励绩效工资的50%。全年事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停计本人全年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减计本人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40%。
(3)月无故旷工1个工作日(教师旷课按教学管理规定计)停计当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旷工2个工作日停计当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的2倍,依此类推。全年旷工累计7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停计全年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和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
(4)由于工作失误或不负责任,造成责任事故或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减计或停计直接责任人的绩效工资。受通报批评的,减计其本人1个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教学事故仍按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计其本人全年岗位奖励绩效工资的50%和其本人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有处分期的,按处分期限减计其本人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没有处分期的,减计其本人1年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5)减计或停计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按同比例减计或停计超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
(6)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按实际休假时间,减计其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
(7)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学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学习期间停计超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组织委派参加学习、挂职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减计;以上人员,若考核不合格,均全额停计其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8)正在立案审查,但尚未作出结论的,暂停计其绩效工资;受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在拘留或处罚期内停计其绩效工资。
(9)解聘、辞聘和拒聘人员,从解聘、辞聘和拒聘之日起停计其绩效工资。
第五章 岗位聘任与要求
第十一条 岗位确定按如下规定执行
1.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应申报教学科研岗位。
2.党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应申报管理岗位;教学辅助人员原则上应申报教学辅助岗位;后勤服务人员原则上应申报工勤技能岗位。
3.具有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可以申报与其技术职务相应的教学科研岗,聘期内不得变换岗位类别。在履行好管理、教辅岗位职责的同时,要完成以下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①非教学科研单位受聘于党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具有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每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统一为166个标准学时,完成规定任务可获得与其技术职务相应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未经学校批准超过166学时部分不计报酬。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允许学年超过166学时的,167-216学时部分按与其技术职务相应的课时费标准的80%计算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217-266学时部分按与其技术职务相应的课时费标准的60%计算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267-330学时部分按与其技术职务相应的课时费标准的40%计算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再超不计报酬。
②教学科研单位受聘于党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具有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每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统一为166个标准学时,完成规定任务可获得与其技术职务相应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本人可不经学校批准自行选择承担至330个学时的授课量,其167-330学时部分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分段计算办法与上述非教学单位同类人员一致。
③上述人员科研工作量按与其技术职务相应的标准减免50%。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包括: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教学科长、实验(实训)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科长、招生就业科长、专职辅导员等参与管理的人员。
第六章 绩效工资的发放
第十三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及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和超管理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核算按月发放。教学科研人员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超教学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由各教学单位每月初将各位教师上月实际讲授的课时量报教务处审核、人事处按月核算发放,具体按《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与教学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修订)》执行。超科研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由各单位、部门每学年初将上学年超科研工作量情况报科技外事处审核、人事处按学年核算发放,具体按《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科研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修订)》执行。教师的教学任务书以及教务处、科技外事处每次核算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均应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并及时报人事处留存。
第十四条 新入校人员,从入校的下一个月起,按照校内实际聘任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核发相应的绩效工资;职称变动人员,从校内聘任的下一个月起,核发相应的绩效工资;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人员,从变动的下一个月起,核发相应的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同时按退休人员政策发给养老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岗位聘任前,由各单位按照人事处的要求统一提交应聘人员的岗位聘任申报登记表。
第十七条 本方案一经实施,原《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津贴分配方案(试行)》同时废止。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学校所有单位、部门不得在本方案规定之外另行发放津补贴等费用。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外事处等相关部门按分工原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合同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本方案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附:1.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与教学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试行)
2.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科研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试行)
附1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工作量计算与教学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合理利用教育教学资源,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
本办法所称教学工作量共包含两大类,一是课程教学工作量,二是其他非课程教育教学工作量。
(一)课程教学工作量
课程教学工作量是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教学所发生的教学工作量。
(二)其他非课程教育教学工作量
非课程教育教学工作量是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其他教育教学工作所发生的工作量,主要包括: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改项目研究、教学成果奖、师资队伍建设、教师教学竞赛、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辅导、考试工作、教学评审、大学生心理咨询、校内党校培训、校级运动会裁判、校内外大型艺术活动指导、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学生公寓值班、“以老带新”指导、教师兼管实验实训室、教学督导、全校性大型报告会、毕业答辩等工作。
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学工作奖励绩效工资核算以标准课时为基本单位,其中课程教学的标准课时,以教师上课课时为基础,乘以授课班级人数系数和课程系数计算得出;其他非课程教育教学的标准课时,以相应工作量计算标准乘以项目数或活动开展时间(次数)计算得出。
(一)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
课程教学工作量以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签发的教学任务书为依据,按实际完成上课课时计算。
1.课程教学工作量
(1)计算公式
标准课时(R)=上课课时(A)×班级人数系数(B)×课程系数(C)
(2)换算系数
1班级人数系数(B)
50人以内(含50人)1节课按1标准课时计,超过50人按〔1+(y-50)/100〕(y为班级实际人数)计算标准课时。无论单班或合班1节课最高计1.5标准课时。
2课程系数(C)
序号 |
课程类型 |
系数 |
1 |
一般课程 |
1 |
2 |
校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
1.05 |
3 |
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
1.1 |
4 |
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 |
1.2 |
5 |
本科班课程 |
1.2 |
6 |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课程(双语教学) |
1.2 |
说明: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组前3位教师担任该门课程的教学且上年度教学质量评价良好以上,方可按增加系数计算课时。
2.大型作业、课程设计,每位教师最多指导50人,每生每周计0.3标准课时。
3.高职班毕业设计(论文),每位教师最多指导30人,每生计2标准课时;本科班每位教师最多指导10人,每生计4标准课时。
4.实验、校内实训按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课时。
5.认识实习课,每班每周计24标准课时。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远程指导每位教师最多指导30人,每生每月计0.5标准课时;到现场全程指导每位教师最多指导50人,每生每月计0.8标准课时。
(二)其他非课程教育教学工作量计算
1.第二课堂活动指导
第二课堂活动是指围绕学生素质教育开展的课外活动,主要包括校内职业技能竞赛、大学生“三下乡”活动、学生社团活动、校级大学生体育和艺术团队活动等。第二课堂活动指导,需要在每学期期末,由举办单位申报下学期活动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开展相应活动,未经审核批准的活动不计算工作量。其他必须开展的临时性第二课堂活动,也需要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实施,否则不计算工作量。第二课堂活动指导课时计算标准为:
(1)校内职业技能竞赛指导,每项计20标准课时。
(2)大学生“三下乡”活动、社团活动、校级大学生体育和艺术团队活动,每位指导教师每天计1标准课时。
2.专业建设
专业建设是指主持立项并完成校级以上专业教学资源库、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骨干专业等项目建设任务。课时计算标准(单位:标准课时/项)为:
类别 |
级别 |
立项 |
结项 |
专业教学资源库 |
国家级 |
200 |
800 |
省级 |
100 |
400 |
校级 |
50 |
100 |
特色专业 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骨干专业 |
国家级 |
100 |
400 |
省级 |
50 |
200 |
校级 |
25 |
50 |
3.课程建设
课程建设是指主持立项并完成校级以上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视频公开课程等课程项目建设任务。课时计算标准(单位:标准课时/项)为:
类别 |
级别 |
立项 |
结项 |
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视频公开课程 |
国家级 |
100 |
400 |
省级 |
50 |
200 |
校级 |
25 |
50 |
4.教材建设
教材建设是指主编完成立项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立体化教材等教材项目建设任务,或者主持编写的教材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教材。课时计算标准(单位:标准课时/项)为:
类别 |
级别 |
立项 |
结项 |
规划教材 立体化教材 |
国家级 |
50 |
200 |
省级 |
25 |
100 |
优秀教材奖 |
国家级 |
100 |
省级 |
50 |
5.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是指主持完成立项的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任务。课时计算标准(单位:标准课时/项)为:
级别 |
立项 |
结项 |
国家级 |
重大、重点 |
100 |
500 |
一般 |
75 |
400 |
省级 |
重大、重点 |
50 |
300 |
一般 |
25 |
200 |
校级 |
重点 |
20 |
40 |
一般 |
10 |
20 |
6.教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是指主持完成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获得校级以上的教育教学成果获奖。课时计算标准(单位:标准课时/项)为:
级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国家级 |
2000 |
1500 |
800 |
省级 |
600 |
400 |
200 |
校级 |
40 |
20 |
10 |
7.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是指主持立项并完成校级以上教学团队、教学基层组织、教学名师等师资队伍建设任务。课时计算标准(单位:标准课时/项)为:
类别 |
级别 |
立项 |
结项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100 |
400 |
省级 |
50 |
200 |
校级 |
20 |
100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200 |
省级 |
100 |
校级 |
50 |
8.教师教学竞赛
教师教学竞赛是指教师参加校级以上各类教学竞赛获奖。课时计算标准(单位:标准课时/项)为:
(1)教师现场参加校级或省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获奖。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国家级奖 |
800 |
400 |
400 |
300 |
300 |
200 |
省级 |
200 |
150 |
150 |
100 |
100 |
80 |
校级 |
40 |
30 |
30 |
20 |
20 |
10 |
(2)教师现场参加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教学竞赛获奖,按照省级课时计算标准计算课时;教师现场参加其他全国性组织举办的各类教学竞赛获奖,按照省级课时计算标准的1/2计算课时。
(3)教师现场参加省级非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获奖,按照省级相应等级课时计算标准的1/3计算课时。
(4)教师不到现场仅以作品、论文等形式参加各类教学竞赛获奖,按照相应级别课时计算标准的1/4计算课时。
9.指导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获奖
指导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是指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技能竞赛获奖。
(1)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河南省选拔赛获团体奖。课时计算标准(单位:标准课时/项)为: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800 |
400 |
200 |
省级 |
150 |
100 |
80 |
(2)指导学生现场参加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技能竞赛获团体奖,按照省级课时计算标准计算课时;指导学生现场参加其他全国性组织举办的各类技能竞赛获团体奖,按照省级课时计算标准的1/2计算课时。
(3)指导学生现场参加省级非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获团体奖,按照省级课时计算标准的1/3计算课时。
(4)指导学生现场参加技能竞赛获个人奖,按照团体奖相应获奖级别课时计算标准的1/2计算课时。
(5)指导学生不到现场仅以作品等形式参加各类技能竞赛获奖,按照(团体奖、个人奖)相应级别课时计算标准的1/4计算课时。
(6)指导学生在同一赛项中获多个单项(个人)奖,只计算一次,按照获得最高奖项等级课时计算标准计算课时。
10.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
心理健康咨询中心指导教师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课时计算标准为:
(1)指导2个班新生心理测评并建立心理档案计1标准课时;
(2)为1人次学生提供1小时心理咨询计1标准课时。
11.校内党校培训
校内党校培训,每位教师每半天计4标准课时。
12.校级运动会裁判
教师担任学校运动会、越野赛项目裁判,每位教师每半天计4标准课时。
13.校内外大型艺术活动、运动会排练指导
教师担任校级迎新晚会、毕业晚会、运动会等大型文体活动排练的指导教师,每场共计20标准课时。
14.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
教师担任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教师,每测试1个班级计1标准课时。
15.考试工作
教师担任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的监考、巡考等,每位教师每场次计2标准课时;考试命题每套计2标准课时。
16.教学评审
教师担任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师试讲、教学竞赛、创新创业项目等教育教学活动评审专家,每人每天计6标准课时。
17.教研室主任工作
教研室主任每人每月计6标准课时。
18.班主任工作
教师担任班主任,课时计算标准为:
(1)担任普通高职班的班主任,每月计(150+3*N)/50标准课时;
(2)担任本科、五年制高职班的班主任,每月计(150+4*N)/50标准课时。
算式中N为班级人数,N≥20人,单个班级人数少于20人的,除该专业仅有该班外,按所带所有班级合并人数计。
19.学生公寓值班
学校统一安排人员学生公寓值班,课时计算标准为:
值班人员每学期计30*N/50标准课时,算式中N为值班人员该学期参与学生公寓值班的总次数。
20.“以老带新”指导
按照学校制度安排,“以老带新”指导青年教师,课时计算标准为:
指导教师课时按培养教师考核成绩计,考核成绩为优秀的计60标准课时、合格的计40标准课时、不合格的不计课时。
21.教师兼管实验实训室、机房
教师兼管实验实训室、机房,每位教师最多管理3个,每室每学期计12标准课时。
22.督导工作
教学督导员工作量按照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3.全校性大型报告会
校内教师给师生开展全校性大型报告会,讲课教师每场计10标准课时。
24.毕业答辩
参与学生毕业答辩的教师,每人每天计6标准课时。
25.教材审稿
教材审稿专家审稿工作量按教材编写字数每1万字计1标准课时。
三、审核与发放
(一)教学工作量的统计
1.统计时间
根据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学工作量分两种情况进行统计:
(1)课程教学工作量、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指导、考试工作、教学评审、大学生心理咨询、校内党校培训、校级运动会裁判、校内外大型文体活动指导、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全校性大型报告会、教材审稿、毕业答辩、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学生公寓值班、“以老带新”指导、教师兼管实验实训室、教学督导等工作,按月统计工作量,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工作量统计工作。
(2)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教学成果奖、教师教学竞赛、指导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师资队伍建设等教育教学工作,按学年统计工作量,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学年工作量统计工作。
2.责任单位
有工作量统计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教学工作量统计工作,其中:
(1)各教学单位负责统计课程教学、教研室主任、教师兼管实验实训室、校内职业技能竞赛、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教学成果奖、教师教学竞赛、指导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考试工作等相关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
(2)人事处负责统计师资队伍建设、“以老带新”指导等相关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
(3)教务处负责统计教学评审、考试工作、学校批准的全校性大型报告会、毕业答辩等相关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
(4)学生处负责统计班主任、学生公寓值班等相关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
(5)团委负责统计大学生“三下乡”活动、各类社团活动、艺术团队活动等相关指导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
(6)艺术教育中心负责统计迎新晚会、毕业晚会等校内外大型艺术活动指导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
(7)组织部负责统计校内党校培训等相关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
(8)教学督导室负责统计教学督导员教育教学工作量。
(9)体育部负责统计各类校级大学生体育活动、校级运动会裁判、校级运动会排练指导以及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相关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
(10)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负责统计大学生心理咨询活动等相关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
(二)教学工作量的审核
教学工作量审核由教务处负责。教学单位、相关部门统计的教学工作量,经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核、汇总,经校园网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处长签字,报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移交人事处。
(三)教学工作奖励绩效工资的核算
教学工作奖励绩效工资的核算由人事处负责。人事处根据教务处提交的教学工作量,按照相应标准核算教师教学工作奖励绩效工资,经校园网公示无异议后由人事处处长签字,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移交财务处。其中,每月10日前统计的教学工作量,按月核算教学工作奖励绩效工资;每年6月底前统计的上一学年教学工作量,在下一学年按月平均核算教学工作奖励绩效工资。
(四)教学工作奖励绩效工资的发放
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核算后移交的教师教学工作奖励绩效工资按时发放。
四、附则
1.本办法中相关工作量计算标准是以学校颁发的《教研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豫工院教〔2017〕21号)、《院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7号)、《“以老带新”培养青年教师工作管理规定(修订)》(豫工院人〔2017〕136号)、《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豫工院教〔2017〕110号)、《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豫工院政〔2016〕60号)制度为依据确定,原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继续教育普通学历教育教学工作量计入基本教学工作量,不计入超学时教学工作量,由继续教育学院参照外聘教师标准核算执行;成人学历教育和培训等其他教学工作量参照外聘教师标准核算,发放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
3.非课程教育教学工作量,不计入教学总课时,按每标准课时50元标准发放。
4.重复获奖或立项并完成建设项目,按最高级别计算工作量,已按低级别计算工作量的,按差额补齐工作量。
5.获奖或立项并完成建设任务项目为集体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的贡献大小分配教育教学工作量。
6.技能竞赛设特等奖的,特等奖视为一等奖,依次顺延;技能竞赛设排名的,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名视为二等奖,4-8名视为三等奖。
7.学校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监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则对有关当事人和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
8.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2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工作量计算与科研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学年科研工作量
科研积点为教学科研人员学年科研工作量的累积,其计算公式为:
科研积点=岗位工作津贴分×科研工作比列×4
不同专业技术职务应完成的年度科研积点见表1。
表 1 学年科研工作量积点
职级档次 |
二级教授 |
三级教授 |
四级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见习 |
岗位工作津贴分 |
190 |
150 |
115 |
95 |
70 |
50 |
30 |
科研工作量所占比例 |
20% |
18% |
15% |
12% |
9% |
5% |
0% |
科研工作量积点 |
152 |
108 |
69 |
45.6 |
25.2 |
10 |
0 |
二、科研积点量化标准
(一)除国家级项目和成果外,学校必须是项目和成果的权属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职工为第一完成人。
(二)科研课题量化积点
获得立项的厅、市级以上的纵向课题和有到账经费的横向课题可获得科研积点。纵向课题分资助性和指导性,其中资助性课题量化为基础积点+资助经费积点(以下称增加积点),指导性课题量化只有基础积点。纵向课题科研积点为基础积点与增加积点之和;横向课题科研积点按到账经费额计算。量化标准见表2。
表 2 科研课题量化标准
项目 |
级别 |
积点 |
基础积点 |
增加积点 |
纵向课题 |
国家级重大、重点 |
400 |
40/万元 |
国家级一般 |
300 |
30/万元 |
省、部级重大、重点 |
200 |
20/万元 |
省、部级一般 |
100 |
10/万元 |
省教育厅 |
15 |
5/万元 |
其他厅、市级 |
5 |
2/万元 |
横向课题 |
12/万元 |
国家级课题指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立项的自然科学和软科学研究课题;列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以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会立项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
省部级课题指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教育部)科技计划和省自然科学基金会立项的自然科学和软科学研究课题;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和省社会科学基金会立项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
省教育厅课题指列入省教育厅计划的自然科学、软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课题。
其他厅、市级(如河南省社科联、共青团河南省委、河南省体育局、南阳市科技局、南阳市哲学规划办、中共南阳市委政策研究室、南阳发展战略研究院)课题指列入厅、市计划的自然科学、软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课题。
国家级重大、重点课题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指省、部重大科技专项,省、部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部科技攻关重点项目,教育部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骨干教师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对于获准立项的国家级课题,我校既可以是课题主持单位也可以是课题下子课题(需要国家级课题批准单位批准,不是课题组批准)的第一承担单位,当我校是课题下子课题的第一承担单位时,按照省、部级标准计算。
国家一级学会课题按省部级标准计算,国家一级学会下设分会课题按其它厅、市级标准计算,学会子课题不计算。
立项课题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的立项文件或经立项部门批准的立项申请书。
(三)科研成果量化标准
1.科研项目成果量化标准
科研项目达到了立项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照相应课题的项目办法通过了结项验收,取得结题证书后可计算科研积点。量化标准见表3。
表 3 科研项目成果量化标准
级别 |
积点 |
国家级结项 |
400 |
省、部级结项 |
200 |
省教育厅 |
30 |
厅、市级结项 |
15 |
结题项目应与其立项级别一致。申报者必须提供结项证书以及相应的结项材料。
2.学术论文量化标准
在公开发行的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计算科研积点。量化标准见表4。
表 4 学术论文量化标准
类别 |
积点 |
发表 论文 |
Science、Nature |
2000 |
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 |
60 |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科技核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人文社科核心) |
15 |
一般学术期刊 |
6 |
检索与收录 |
SCI(科学引文索引)一区论文 |
400 |
SCI(科学引文索引)二区、《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
300 |
SCI(科学引文索引)三区、EI(工程索引)、SSCI(社科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刊论文、《新华文摘》论点摘编500字以上 |
240 |
SCI(科学引文索引)四区、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论文、《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收录 |
180 |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 |
120 |
学术论文指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呈现自己研究成果的文章。学术论文强调原创性,也可以是对前人工作总结的回顾及做出的评价。
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写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列入的期刊。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文汇报、经济日报学术专版的论文视为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指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简称中信所)最近公布的《统计源期刊目录》列入的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计量与科学评价研究中心评选出的最新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列入的期刊。
中文核心和科技核心期刊以当年出版、发布日期为计算日期。
一般学术期刊指: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的以刊发学术论文为主的期刊。
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书评”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著名检索收录)均不计算科研积点。
被检索收录的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作者应提交相应科技情报部门提供的检索收录证明。同一篇论文,未经重大修改,被其他刊物转载或更换作者姓名再次发表的论文,按最高级别计算一次。
3.学术著作量化标准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科普图书、工具书的科研积点见表5。
表 5 学术著作科研积点
序号 |
类别 |
积点 |
说明 |
1 |
学术专著 |
10/万字 |
外文按6个外文符号折合1个汉字计。 |
2 |
学术编著、译著、科普图书、工具书 |
4/万字 |
学术专著是根据研究成果撰写的理论著作,对本学科的发展或建设有重要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同行公认。专著一般应包含以下要件:具备出版资质的正规出版社的正式出版物;书封面标注有“著”字样;主要内容的60%以上为作者自己的研究成果。
学术编著包括基础论著、技术理论论著、应用著作。基础论著是指汇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新成就,经过分析整理撰写成的系统性的基础性理论著作。技术理论著作是指作者总结生产实践中的技术经验,撰写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理论性,实用价值较高的理论著作。应用著作是指作者总结社会实践中的社会科学经验,撰写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理论性,实用价值较高的社会科学的理论著作。
科普图书类是指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学普及读物,其特点为科学性强,思想性强,普及面广,有相当大的发行量。
工具书是指可检索、查阅的科技工具书,包括百科全书和手册,其特点为在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权威性。
编著、译著、科普图书、工具书一般应包含以下要件:具有出版资质的正规出版社的正式出版物;著作、图书等均应是作者专业研究领域或相近领域。
对于多人合作的学术著作,按照著者实际撰写的字数计算科研工作积点。
4.专利量化标准
以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专利权人取得的各种专利,量化标准见表6。
表 6 专利量化标准
类别 |
积点 |
类别 |
积点 |
类别 |
积点 |
发明专利 |
200 |
实用新型专利 |
20 |
外观设计专利 |
10 |
(四)科技获奖量化标准
1.成果获奖量化标准
科研成果获厅、市级以上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等奖励,量化标准见表7。
表 7 成果获奖量化标准
等级 |
国家级积点 |
省部级积点 |
省教育厅积点 |
其他厅、市级积点 |
一等 |
4000 |
800 |
50 |
40 |
二等 |
2500 |
400 |
30 |
25 |
三等 |
1200 |
200 |
20 |
15 |
一个项目获得多项奖励时,按积点最高的一项计算。
2.优秀学术成果奖量化标准
论文、著作获得政府、政府科研管理部门的单项奖励,科研积点见表8。
表 8 优秀学术成果奖科研积点
级别 |
一等奖积点 |
二等奖积点 |
三等奖积点 |
省、部级 |
120 |
80 |
40 |
厅、市级 |
20 |
15 |
10 |
优秀学术成果奖包括省优秀学术成果奖、市厅级优秀学术成果奖。
一个项目得多项奖励时,按积点最高一项计算。
(五)其他成果量化标准
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专利转让取得经济效益,按照资金收益与取得固定资产之和计算科研工作积点,量化标准见表9。
表 9 其他成果量化标准
序号 |
项目 |
到帐金额 |
积点 |
说明 |
1 |
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专利转让 |
10万元以上/项 |
60/万元 |
按财务处提供的资金收益与固定资产之和计算 |
2 |
5万元以上/项 |
40/万元 |
3 |
5万元以下/项 |
20/万元 |
科技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主要指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
科技服务指科技人员利用知识和技术专长,借助学校资源为社会提供的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企业效益的服务。形式是技术开发、生产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工艺开发、工艺服务。
(六)科研平台及创新团队
表10 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及创新人才
项目类别 |
积点 |
国家级科研平台、创新团队 |
800 |
省部级科研平台、创新团队 |
400 |
省教育厅科研平台、创新团队 |
200 |
其他厅、市级科研平台、创新团队 |
100 |
相关说明:
1.国家级科研平台、创新团队是指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等下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的优秀创新研究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等。
2.省部级科研平台、创新团队是指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下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共建实验室,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科技厅等部门下达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河南省科技创新团队、河南省科技特派员(含“三区”科技人才)等。
3.省教育厅科研平台、创新团队是指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等。
4.其他厅、市级科研平台、创新团队是指南阳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等。
三、科研工作量的统计与科研工作奖励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科研工作量按要求按学年进行统计(7月1日~次年的6月30日)。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科研工作量统计,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上一学年科研工作量没有统计的,本学年可以补,其他时候不再补。
2.科研工作量统计由各部门、各单位统计、初审,核算,科技外事处审核、汇总;科技外事处根据统计结果计算各单位和个人的科研积点,统计和计算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的统计结果科技外事处报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交财务处发放。
3.学校对科研工作量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并对有关当事人和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附则
本办法由科技外事处负责解释。
中共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