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豫人社函〔2025〕15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在技能人才评价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新增职业(工种)备案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增量备案。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新增评价等级和新增评价职业(工种)。
二、申报等级及范围
1.学校申请备案评价职业(工种)数量不超过3个。
2.申报等级为高职院校学生可参加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3.学校可开展评价职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附件1)第3-6大类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是已向社会公布正在修订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三、申报条件
1.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匹配的专业设置、教学水平及规模。
2.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网络视频监控设备。
3.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队伍
4.基于国家职业标准,建立与所评价的职业(工种)相对应的题库,能够根据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的更新及时充实完善题库。
四、材料报送
符合职业(工种)申报条件的教学单位填写职业技能等级备案申请表(附件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附件3),其中场地、设施设备模块需提供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设施设备照片及视频资料),于5月18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提交至教务处1113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1.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大宣传和推进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增量备案工作。
2.各教学单位要对标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优势和特色,认真准备,做好材料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教务处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