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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国诊改试点院校诊改复核结论(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1

职教诊改〔2020〕7号

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诊改专委会、职业院校:

根据《关于确定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省份 及试点院校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6〕72号)要求,“开 展以树立工作示范和完善指导方案为目的的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试点工作为期 3 年。”“试点学校的诊改工作复核由全国诊改专委会直接组织并纳入本省复核工作计划。”

受教育部职成司委托,全国诊改专委会于 2019年7月至 2019年12月,在试点院校主动申请,并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组织专家通过网上复核和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滨州职业学院、黑龙江职业学院、上海市贸易学校、天津市第一商校等15所全国诊改试点院校进行了复核。

按照《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168号)和《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6〕37号)安排,经教育部职成司同意,现对诊改复核结论(第二批)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向有关省份和院校反馈诊改复核专家意见(见附件2)。

请有关全国诊改试点院校根据诊改复核专家意见,进一步加强诊改制度建设,优化学校实施方案,完善学校各层面的诊改机制,为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供典型经验和范式。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诊改专委会深入推进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对职业院校的诊改工作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健全基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学校自主诊断与改进、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抽样复核的工作机制,保证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高。

附件:1.全国诊改试点院校诊改复核结论(第二批)

2.诊改复核专家组反馈意见(分送)

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

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 :全国诊改试点院校诊改复核结论(第二批)(截止 2019年 12月 31 日)

序号

省份

复核院校

结论

复核时间

1

山东

滨州职业学院

有效

2019.12.02-12.05

2

黑龙江

黑龙江职业学院

有效

2019.12.02-12.05

3

贵州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有效

2019.12.02-12.05

4

内蒙古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有效

2019.12.02-12.05

5

河南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有效

2019.12.02-12.05

6

黑龙江

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有效

2019.12.15-12.18

7

重庆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有效

2019.12.15-12.18

8

贵州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有效

2019.12.16-12.19

9

黑龙江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有效

2019.12.16-12.19

10

山东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有效

2019.12.17-12.19

11

上海

上海市贸易学校

有效

2019.07.04-07.07

12

天津

天津市第一商业学校

有效

2019.07.18-07.21

13

广东

佛山市南海区盐步职业技术学校

有效

2019.07.18-07.21

14

上海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

有效

2019.11.24-11.27

15

山东

山东省潍坊商业学校

有效

2019.12.0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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