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访问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5-09-15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一项惠民利民工程,也是市政府向市民承诺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

一、参保范围

(一)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继续参加“新农合”,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各县市城关镇居住的农民,人均耕地少于2分的,也可以参保。

(三)各级各类学校的大中专学生(职业中专、技校)、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

二、各级财政补助及个人缴费标准

(一)各级财政补助

2011年各级财政补助200元.

(二)个人缴费标准

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纳参保费20元; 18周岁以上的成人每人每年缴纳参保费140元。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纳参保费10元;属于非学生及少年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80元。

新参保人员个人需另交医保IC卡工本费7元,照相费5元。

三、参保缴费时间及方式

(一)参保缴费时间

1、居民

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申请、登记、缴费。

2、学生

(1)大学生:

新参保: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续 保: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

(2)中小学、幼儿园、职专、技校学生:

新参保及续保: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二)参保缴费方式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办事处统一组织登记、缴费和发放医疗保险卡。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由本人就读的学校统一组织登记、缴费和发放医疗保险卡。

1、居民

新参保的城镇居民持户口薄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低保人员及优抚对象、残疾人附带有效低保、残疾证件及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办事处申请、登记、缴费。由居委会或办事处统一组织照相和发放医保卡。

续保的城镇居民持医保卡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办事处登记缴费。

2、学生

新参保学生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城镇低保人员及优抚对象、残疾人附带有效低保、残疾证件及其复印件),到就读学校申请、登记、缴费。由学校统一组织照相和发放医保卡。

续保学生持医保卡在就读学校登记缴费。

四、医疗待遇享受

参保居民及中小学、幼儿园、职专、技校学生的医疗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学生的医疗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九月一日至次年的八月三十一日。

一个待遇享受期内每人可累计报销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12万元,连续缴费满6年,每人可累计报销15万元。

(一)门诊医疗

1、普通门诊医疗费:参保居民持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可按比例累计报销300元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分别是60%、50%、40%。。

2、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经鉴定,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血液透析、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结核病、丙肝、重性精神病6种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患者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实行月定额报销,报销比例为60%。

3、享受门诊规定病种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

(二)住院医疗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60%;市外转诊住院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60%。

1、本市住院:参保居民持医保IC卡可在南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只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报销部分医保中心由统筹基金对医院结算。

2、市外转诊住院:

(1)参保居民患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无法确诊或不能治疗需转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指定医院医保办填写《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并加盖红章,报送医疗保险中心批准后就可转院就医。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携带以下材料于30日内报医疗保险中心报销。A、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B、入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C、费用明细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D、出院结算单(原始发票);E、做手术的病人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F、身份证复印件1份;G、本人或直系亲属银行账号(开户名、账号、开户行详细信息)。

(2)如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转诊转院审批的,可先转院治疗,并应在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3)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急症住院的、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中心电话备案,出院后30日内,凭急诊及社区证明携带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

(4)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及实习期间在原籍或实习地因病住院的,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中心电话备案,出院后携带高校证明(加盖院系及学生处公章)及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

3、意外伤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65岁以上老人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需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学校或社区开具详细受伤经过证明(加盖学校或社区公章)、就诊医院医保办填写《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审批表》并加盖红章,报送医疗保险中心批准后就可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持医保卡结算本次住院的医疗费。

医保中心电话:63505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