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王磊发布时间:2024-09-15浏览次数:12

豫工院202461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已经校领导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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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学校兼职教师聘用及管理制度,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促进教师队伍结构优化,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国务院国资委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3〕9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聘请,兼职担任学校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学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请兼职教师应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二章选聘条件

第三条 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以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主,可聘请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领域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重视发挥退休高级职称教师的作用。

 

第四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高级工研究生学历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或学历,特殊情况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省级传承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选聘程序

第五条 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与学校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校企合作的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六条 通过对口合作方式聘请兼职教师的,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根据学校兼职教师岗位需求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请人选,签订工作协议。

第七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需聘用,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聘用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聘请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人员情况和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需要,于每年的5月、11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申报下一学年(学期)兼职教师数额、拟任教课程及聘用条件。由教务处审核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兼职教师需求计划。

第九条 教务处组织教学督导、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等相关人员,对拟聘兼职教师进行专业考核、面试及试讲。

第十条 人事处对拟聘教师进行教职工准入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反馈至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确定拟聘岗位人选及聘用等级,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教务处会同教学单位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与聘用兼职教师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协议。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量和课程课时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兼职教师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高质量完成课程讲授、实习实训指导、技能训练指导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要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修(制)订,增强教学标准和内容的先进性和时代性;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专业和课程建设、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技能传承、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工作,共同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要主动参与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协助加强学校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协助安排学校专任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跟岗研修,协助聘请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参与教学科研任务。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要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参与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协助引入生产性实训项目,协助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及到企业实习实践。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要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五章教学任务与要求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校历、教学进程和课程安排,填写学期教学任务书、授课计划,并提交教学单位、教务处及人事处备案。具体要求按照学校《授课计划管理规定》《教学任务书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需按课程标准的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教案内容应包括章节、主要讲述内容、提问、课堂测验、小结、布置作业、复习,并引入新课等,教学内容融入课程思政元素,内容充实,突出重点和难点。具体要求按照学校《教案编写与评价办法》执行。

第六章教学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兼职教师首次上岗任教前须通过学校试讲,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兼职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如有特殊原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停)课的,按照学校《调、代、停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必须在上课预备铃响前到达教室,按时上、下课,按时辅导,及时保质保量批改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师在课堂上要衣着整齐,仪态端庄,举止得体,自然大方,杜绝一切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兼职教师要积极参加教研室和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兼职教师要按照学校《听课制度》要求,积极参加听课,观摩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五条 兼职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教学单位及教务处的教学检查。凡违反教学纪律者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个学年(学期)。学校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评价,评价形式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及督导评价等,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制度来执行。

第七章薪酬与待遇

第二十七条 兼职教师的工作报酬按照聘用等级,根据兼职教师的职称、所承担教学任务、工作完成情况等核算发放。由教务处在学期初根据任务书进行汇总,一般按照每学期4次发放,每月20日前由教务处汇总提交至人事处,人事处根据职称对应课时标准汇总后提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具体标准:

初级及以下,40元/每课时;中级,60元/每课时;副高级,70元/每课时;正高级,按照80元/每课时。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兼职教师聘用期满,聘约自动解除。如需续约,需提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聘期考核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的兼职教师,经双方商定可续聘。

第三十条 兼职教师存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方面问题,或者工作协议约定的其他需要解除协议情况,学校应与其解除工作协议。

第三十一条 兼职教师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学校可与其解除工作协议,并反馈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原所在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兼职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豫工院政〔2013〕7号)废止,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