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考勤制度,加强对留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确保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 2017 年第 42号)和学校学生考勤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护照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留学生老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和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条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具体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且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所在学校、院(系)组织的本专业有关的所有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留学生每门课程出勤率(含请假)低于三分之二(含)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在每门课程修读期间,留学生被连续抽查三次未出勤,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不归且未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若因急事、急症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应先采取电话等通信方式向班主任口头请假,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六条 有课堂教学活动的学生每次请假时间(含续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若请假时间超过4周者,应提前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没有课堂教学活动,但因需要离校或者回国的,仍须办理请假手续,但每学期请假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七条 留学生课堂教学的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均以实际学时数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课时计算。
第八条 留学生对单门课程的请假,由该课任课教师批准。请假1-3天者,须经所在班主任批准。请假4-7天者,须由所在院(系)主管留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周者,须由学生家长或直系亲属出具书面同意函,并由所在院(系)和科技外事处批准。
第九条 留学生请病假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医院病假证明等材料。留学生请事假的,应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留学生在准假期限满后,因故仍不能按时返校或恢复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程序和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班主任及院(系)领导应及时对旷课留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所在院(系)应加强对留学生请假材料的保管、存档和记录工作。视具体情节轻重,科技外事处负责向相关上级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留学生。
第十四条 本比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