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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管理办法
2018-06-26 11:11   审核人: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保证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科技外事处是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全校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外国留学生管理等相关制度,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及各项涉外事务,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按照校内工作分工,会同科技外事处分别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道德教育及文体活动、安全工作等。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所在的系院负责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及学生日常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管理,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生活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章 招生和录取

第七条 学校的外国留学生教育主要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专科生教育;非学历教育包括研究学者、专业进修生、汉语进修生等交流与培训。

第八条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九条 学校可以自行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自费外国留学生和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也可以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第十条 科技外事处负责制订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发布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接收的外国留学生,由科技外事处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予以录取,并按照教育部办关于普通高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对学籍进行电子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第十二条 在原录取学校书面同意留学生转学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外国留学生转入我校。

第四章 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收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两周内足额缴纳一学年的学杂费和住宿费。新生在支付第一学年学费后,给予办理第一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并进行学籍注册,以后每学年在入学报到并缴纳学费以后,给以办理居留证延期。进修留学生按学习期限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学历留学生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该学期学费不退;中途复学或入学者,须缴付该学期的全额学费。住宿费按月结算,未满一月者,按实际天数结算。

第五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六条 我校目前接收的外国留学生为自费留学生,暂不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应积极为优秀留学生争取中国政府奖学金。

第六章 在校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可以对遵守校纪、成绩优秀的外国留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学生处会同相关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批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或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等;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必须向学校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外国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涉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出入境各项手续由科技外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由所在院系会同科技外事处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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