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者:gh发布时间:2024-06-20浏览次数:25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32号令)和《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各项任务,群策群力,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后勤保障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和聘任制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建房及住房分配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校行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代表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三)代表以基层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酝酿,直接选举产生。

(四)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代表总数以教职工总数的15%确定。其中教师代表(含兼职和教辅人员)应占60%以上。青年代表、女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五)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保留代表资格。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撤换或补选代表的程序是:原选举单位多数群众认为需要撤换、更换或补选某一代表时,应写出报告送教代会工作机构,待大会主席团批准后,再组织教职工进行选举。

教代会代表同时具有工代会代表资格。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在教代会上对学校工作和校、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或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组成:

教代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主席团成员应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在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同步。

第十四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教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有关事宜。

(二)审议教代会议题,研究大会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以及大会决议(决定)的草案。

(三)会议期间听取各代表团汇报并负责解答代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四)审查大会选举的各种组织候选人名单。

(五)大会闭幕后,定期检查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执行和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与提案的情况,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要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经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第十八条  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划分若干代表团,并选举产生团长一人,副团长1-2人,负责代表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一般为5-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主席团提出,经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并向教代会主席团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提供审议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按照各专门工作委员的具体职责,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并负责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认真贯彻,教职工代表提案应及时处理,决议贯彻及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并向下次大会报告。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教代会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代表反映群众的建议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范围和提出:

(一)提案的范围: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提案。

1)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基建、设备、教职工生活福利、校园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比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提案的提出:

1)代表提出的提案,事前应深入调查,弄清事实,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应详略得当,表述清楚。

2)代表提出的提案,应有一名正式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到法定人数的不列为提案。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的附议。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3)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提案,另作处理。

4)提案表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大会统一印发,填写时一式两份,用钢笔书写或打印,教职工代表应亲笔署名。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审查和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完成对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大会作出提案审查工作报告。

(二)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的内容,交学校主管领导审阅后,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办理:

(一)所有办理提案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审查意见认真负责地抓紧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也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共同商量解决。对重大问题及涉及面广的问题,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二)学院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提案落实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要给予表扬,对敷衍塞责,推诿拖拉的部门要给予批评,限期改正。

(三)在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完毕后,职能部门要将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出该项提案的代表及其代表团进行反馈,并及时将提案立卷归档。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代会通过以党委文件下发实施。若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实施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应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代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行终止施行。